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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医药卫生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计划课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3.现场验收。验收专家组通过现场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的方式,对课题完成的实物、现场演示以及试验结果等进行考核,形成课题验收结论。
  新药专项:2011年已通过总结评估的课题,按照统一要求提交验收材料,不再进行会议验收。对部分中央财政经费数额较大的及总结评估存疑的课题补充进行现场验收,主要包括综合大平台,企业孵化基地,GCP平台等。
  未通过和未参加2011年总结评估的课题,按照统一要求提交验收材料,采用分类验收的方式,以会议答辩验收为主,按不同研究内容分别进行验收。其中:候选药物研究课题采用书面验收的方式。其余课题采用会议验收的方式。以上各类课题,如有需要,可进行补充现场验收。
  传染病专项:2011年已通过总结评估的课题,按照统一要求提交验收材料,不再进行会议验收。对部分重点课题补充进行现场验收,包括中央财政经费数额较大的课题;示范区和现场研究类课题等。2项未参加2011年总结评估的课题补充进行会议验收。
  (四)任务验收重点内容。主要包括:课题研究任务完成情况,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知识产权任务目标完成、保护及应用情况等);对专项总体目标的贡献和发挥作用情况;获得成果水平及其应用情况,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情况;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等。
  六、任务验收程序
  业务验收包括:下发通知、提交验收材料、开展任务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审核和上报审定6个环节
  (一)下发验收通知。由牵头组织部门下发验收工作通知,各课题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
  (二)提交验收材料。各课题责任单位提交正式课题验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课题单位,应按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或补齐材料。两次形式审查均不合格的课题将不予验收。验收材料包括:
  1.课题验收申请书;
  2.课题自评价报告;
  3.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4.课题合同书、预算书、预算评审报告和其他申请及批复文件。
  课题责任单位对提交的课题验收材料加盖公章,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开展任务验收。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按照任务验收工作计划,组织任务验收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间、方式和相关要求由实施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四)形成课题任务验收意见。根据任务验收工作情况,由任务验收专家组形成任务验收意见,填写《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任务验收评议表》。验收初步意见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两种。以下三种情况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1.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
  3.擅自修改课题任务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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