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验收结论审核。由专项总体组会同实施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课题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的结果,形成课题综合验收结论,填写《课题验收总结报告》和《财务验收报告》。
课题综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二者意见均为通过验收的,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二者之一的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课题综合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六)上报审定。汇总课题验收结果,上报专项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课题验收总结报告》和《财务验收报告》报送三部门。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应在接到验收结论书后的6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工作,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七、工作要求
(一)本次验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精心准备。按照验收要求,及时提交申报材料,积极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二)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课题,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和指导参与单位开展任务总结和验收。参与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课题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任务验收工作。课题责任单位和参与单位的法人、科研业务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要统一思想、协调一致,做好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工作。
(三)对于到期无故不参加验收、验收未通过的课题,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
(四)在任务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课题负责人和责任单位继续承担重大专项课题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重大专项任务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参加课题任务验收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被验收课题成果的,一经查实,将终止或取消其参与专项工作的资格;给国家、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课题承担单位组织验收及课题审计所需经费由课题承担单位承担。我部组织的验收所需费用由我部承担。
附件2:
医药卫生领域科技重大专项“十一五”计划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
根据
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制定“重大新药创制”和“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以下简称“两个专项”)“十一五”计划课题财务验收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课题财务验收是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财务验收工作应当遵照“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
重大专项课题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任务验收,两项工作统一部署、同期实施。重大专项以课题为基本单元进行财务验收。课题验收的资金范围为纳入重大专项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