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验收。通过深入课题承担单位现场,查验会计凭证和相关财务资料、现场提取有关汇报等,形成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2.非现场验收。通过非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咨询等形式进行财务验收,形成课题财务验收意见。
(四)财务验收重点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
1.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2.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参与单位的资金拨付情况等。
3.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4.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5.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6.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五、财务验收程序
财务验收工作包括:下发通知、提交验收材料、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审核汇总验收结论和验收抽查6个环节。
(一)下发通知。由牵头组织部门下发验收工作通知,各课题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
(二)提交验收材料。各课题责任单位提交正式课题验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课题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或补齐材料。两次形式审查均不合格的课题将不予验收。验收材料包括:
1.课题验收申请书;
2.课题自评价报告;
3.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
4.课题合同书、预算书、预算评审报告和其他申请及批复文件。
课题责任单位对提交的课题验收材料加盖公章,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财务审计。对于通过形式审查的课题,由我部选定会计师事务所、下发审计通知,委托其对课题进行财务审计。选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办法按照就近原则,并综合考虑事务所业务规模和相关工作经验,在财政部确定的95家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内选定。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我部提出的工作要求,在接到审计通知日起30日内完成审计,向我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