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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

  各行应将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二)住房周转金减少的核算。按规定使用或减少住房周转金时,亦应分以下情况处理,并同时在住房基金备查登记簿中登记:
  1.按规定向职工提供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交纳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支付企业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时,会计分录:
  借: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户
    贷:应付工资   ××户
    或:现金   经费现金户
    或:银行存款   存款户
  如各行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不足支付部分,按规定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核定后,在“营业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户”中列支,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职工住房公积金户
    贷:银行存款   ××户
    或:××科目   ××户
  2.购买住房产权时,属于住房周转金负担部分,按“通知”要求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户
    贷:银行存款   存款户
  其中属住房周转金负担部分:
  借: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户
    贷:资本公积金   ××户
  属公益金负担部分:
  借:盈余公积   法定公益金户
    贷: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金户
  3.购住房使用权时,按“通知”要求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转作无形资产,并按合同规定的住房使用权年限(合同未确定使用年限的按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分期摊销。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   ××户
    贷:银行存款   存款户
  其中属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
  借:住房周转金   住房周转金户
    贷:资本公积金   ××户
  属公益金负担部分:
  借:盈余公积   法定公益金户
    贷: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金户
  4.出售住房净损失。出售住房所有权时的会计处理同上述三.(一)“2.(1)、(2)、(3)、(4)”会计事项处理一致,当发生净损失时,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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