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长任职期间,每年经营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第八条 存贷款结构、质量是否有明显改善和提高。
第九条 财务各项收入、支出是否合规、合理利润反映是否真实。
第十条 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是否失误及造成损失的情况。
第十一条 经济案件的发生情况及损失情况。
第十二条 由外审机关、上级行和本行稽核部门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处罚情况。
第十三条 根据稽核行行长的要求而需要稽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稽核程序
第十四条 各行确定稽核组的人员,制定稽核方案,报总稽核审查、行长批准后实施。
稽核组可由稽核部门单独组成;也可由稽核部门与人事部门共同组成。
第十五条 稽核组要在稽核实施前3日向被稽核人及所在行(含营业所)送达行长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通知书。特殊情况下也可不提前发稽核通知书。
第十六条 稽核人员通过听取被稽核行长的述职报告、查阅有关资料、文件和帐表等方式进行稽核。必要时也可延伸到有关部门和向有关人员进行稽核调查。
第十七条 稽核事项结束后,稽核组要向派出行行长和总稽核提出书面稽核报告,并附稽核评议书,对稽核对象任职期间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做出综合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稽核报告和稽核评议书应同时抄送派出行人事部门,并进入行长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稽核报告上报前要由被稽核人签注意见。如被稽核人对稽核组的结论有异议,必须在稽核报告上注明,并可在稽核结束后的15日内向原稽核行的上一级行申请复议。上一级行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30日内组成稽核组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结论,通知被稽核人和原稽核行。
第十九条 稽核发现的行长任职期间经营管理责任的重大问题,经上级行批准,依据有关规定,对被稽核人及其所在行进行必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