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诚信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公平、诚实地对待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防范利益冲突。
第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与一致性的原则。
第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循严格的评级程序,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第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
《暂行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评级质量
第八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使用严谨的、系统的评级方法,对其掌握的评级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得出评级结论。证券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所使用的评级方法、模型应与其披露的评级方法、模型保持一致。
第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进行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进行跟踪评级,应采用一致的评级方法、模型与程序。
第十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建立新产品评级的专家评估审核机制,负责评估新产品评级的可行性,审定其评级方法、模型和程序。
若结构性产品等新产品过于复杂且缺乏必要数据,并预计会对评级的可信性产生重大影响的,证券评级机构不应予以评级。
第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由专门部门定期审查其评级方法、模型和程序及其重大变更。
第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应合理确定评级收费,以保证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保证评级质量。
证券评级机构应考虑评级业务的实际需要和发展需求,保障必要的数据库建设、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投入水平。
第十三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聘用具有评级相关知识与经验的评级分析人员,并根据评级项目特点组成项目组,确保项目组的整体专业素质、执业能力能够满足评级项目的需求,并注意保持项目组成员的连续性。
跟踪评级项目组成员与首次评级或前次跟踪评级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证券评级机构应确保项目组成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十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对其评级从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建立评级信息质量审核机制,确保有充足的信息支持信用评级结果。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正确使用信息,确保信用评级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评级涉及的历史数据有限,应在评级报告的显著位置对评级局限性予以明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