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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

  证券评级机构的市场部门和评级部门应互相独立,不得存在职能、人员上的交叉重叠。
  评级委员会主任不得在市场部门和评级部门兼任任何职务,市场部门人员不得兼任评级委员会委员。
  评级委员会委员与评级分析人员不得参与证券评级业务营销活动,不得参与评级收费谈判。
  第三十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的评级业务委托书中应明确评级收费标准,且不得做出收费标准、费用支付与评级对象的最终信用等级级别、受评证券能否成功发行等相联系的约定。
  委托人全额支付本次评级费用之后,证券评级机构方可启动评级程序。证券评级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将信用评级委托及收费证明文件向协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确保其评级分析人员的薪酬和考核不与该评级人员所评估的证券发行成功与否、评级机构从发行人处获得的收入高低相联系。
  证券评级机构应定期对其评级分析人员、其他参与评级过程的人员以及可能以其他方式影响评级过程的人员的薪酬政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八条 评级从业人员应主动向证券评级机构报告因其个人关系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并遵守相应的回避制度。如评级从业人员离职,应遵守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约定及向证券评级机构所做的其他承诺。
  第三十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与评级活动存在利益冲突的证券或衍生品交易。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级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评级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不得买卖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行或提供担保及其他支持的证券或衍生品。
  评级委员会委员及评级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评级过程:
  (一)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是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人、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四)本人、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50万元,或者与受评级机构、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50万元的交易;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评级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不得索取或接受现金、贵重礼品或其他好处。
  第四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不得向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方面的服务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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