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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在对结构性金融产品进行评级之前或评级过程中,不得对受评结构性金融产品的设计提供咨询服务或建议。
  第四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建立书面的证券评级业务利益冲突防范制度,识别、管理并披露开展评级业务中产生的利益冲突。
  (一)明确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形,制定利益冲突的管理办法;
  (二)建立防火墙制度和回避制度,明确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从事证券评级活动时应回避的情况;
  (三)明确如评级从业人员离职后任职于其曾评级的发行人或就职期间有较多工作往来的机构,则应对其相关的评级工作进行审查;
  (四)建立利益冲突报告和披露机制,采用明确、简洁、具体、醒目的方式,全面、及时披露开展评级业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情形。
  第四十三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主动接受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监督,由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处理投诉,与市场参与者和社会公众进行沟通交流,及时答复质询与疑问。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通过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以下信息:
  (一)评级机构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三)评级从业人员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包括回避制度、防火墙制度、合规检查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执业行为守则等;
  (五)评级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模型、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复评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评级结果信息,包括首次评级结果、跟踪评级结果以及有关评级行动;
  (七)评级结果质量统计报告;
  (八)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若有变更,证券评级机构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六条 评级方法、模型与程序有实质性变更的,证券评级机构应在变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事项,并及时披露对信用等级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建立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评级结果包括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和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应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做出明确解释,说明评级观点和评级依据,并由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字同意后公布。
  评级结果应以证券评级机构的名义公布,不得以评级从业人员的个人名义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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