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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在跟踪评级结果中说明上一次评级的评级结果和时间。
  评级报告应说明使用的评级方法及该方法在何处披露。如使用多种评级方法或评级方法过于复杂,应予以必要解释,并说明不同评级方法对评级结果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对上市公司或公开发行的证券进行评级,如评级结果全部或部分基于重大非公开信息,在评级结果公开前,除向该上市公司或证券发行人(发起人)提供评级结果外,证券评级机构不得向特定对象选择性披露评级结果。
  第五十条 证券评级机构进行主动信用评级,应披露主动评级的评级方法、模型和程序,并在信用评级报告中明确说明该评级为主动评级。
  第五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对结构性金融产品进行评级,应采用适当方式明确与其他评级的区别,并对其评级方法、模型和程序予以充分披露和说明。证券评级机构应充分披露其所做的损益和现金流量分析,以及评级结果对评级假设变动的敏感性分析。
  证券评级机构应说明结构性金融产品评级结果的局限性以及核实所用评级信息时所受到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采用历史违约率、等级迁移率等统计方法,对本机构出具的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并将评级结果质量统计结果通过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向社会公告。
  若由于评级的性质或其他情况造成历史违约率不适用、不具有统计意义或因其他原因可能误导投资者或社会公众的,证券评级机构应予以解释。
  第五十三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在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下列情况:
  (一)如证券评级机构从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处获得与评级服务无关的收入的(如咨询服务收入等),应披露此收入与评级服务收入之间的比例;
  (二)如证券评级机构从同一发行人、发起人、客户或订户处获得超过该会计年度10%以上收入的,应予以披露;
  (三)证券评级行业应鼓励结构性金融产品发行人或创设人披露其产品所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或其他评级机构能够独立进行分析。证券评级机构应说明结构性金融产品发行人或创设人是否已告知评级机构其公开披露被评级产品的所有相关信息,或这些信息是否仍未公开。
  第五十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全面、及时披露开展评级业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潜在或实际利益冲突情形。上述披露应明确、简洁、具体。

第六章 保密信息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应与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在评级业务委托书中约定保密条款。
  第五十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对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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