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另一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四)审定、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的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 件选配事业心强,具有十年以上的高等学校管理经验,年龄在七十岁以下,身体健康的教育专家担任。院长人选经学院董事会决定,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任命,任期4年,可连任。根据工作需要,设副院长、院长助理5至7人,由院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任期4年。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院长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主持院务委员会会议。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召集主持院务委员会会议;
(三)实施学院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学院规章制度;
(四)组织育人、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培养规格;
(五)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
(六)主持制定学院相关规章制度;
(七)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八)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代表学院签署对外文件;
(九)开展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办学活动;
(十)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院务委员会是院长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学院改革、发展及学院人、财、物、事等日常管理的重要事项,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和落实情况,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院领导和工会主席为院务委员会的常务委员,根据会议议事内容,吸收有关职能部门和分院负责人参加。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对青年教师进行培训和指导,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