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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转设为郑州成功财经学院的通知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院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的为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捐资人、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九条 学院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第七章 管理体制及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捐资人或者其代表、举办者、当任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7-11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长的产生由董事会投票选举,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更换、罢免或增补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董事会中教职工代表应不少于1人,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首届董事会成员由捐资人、举办者推选产生,在过渡期内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选派1-2人参加董事会。

  董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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