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主要制度;
(三)审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领导董事会工作,组织执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攸关学院生存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系(部)、处(室)在院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系(部)、处(室)实行主任、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和职务聘任制,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分配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教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