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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学院转设为郑州成功财经学院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主要制度;

  (三)审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核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领导董事会工作,组织执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攸关学院生存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系(部)、处(室)在院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系(部)、处(室)实行主任、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内部活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推行教职工聘用制和职务聘任制,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分配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教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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