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四十条 学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院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院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四十三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四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四十六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十二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院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教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确定。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师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