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师依法履行如下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教育,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五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院建立培训制度,对教师和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职工手册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院每学期对教师和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三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生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学业及操行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必须依法履行如下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