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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在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银川能源学院的通知

  第五条 坚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行为、行政管理行为以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规定为准绳,保证学院沿着正确方向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 学院的设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教育部批准。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本专科学历文凭的资格;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资产。银川能源学院是在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原有资源基础上组建的,截至2011年12月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净资产为3.3亿元,学院举办者宝塔石化集团投入2.4亿元,政府资助1000万元。从银川能源学院成立起,银川科技职业学院全部资产的产权归属银川能源学院所有。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八条 坚持为宁夏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以能源化工等工科专业为主,培养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扎实,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九条 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立校,德育为先,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十条 全面实施和推进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积极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手段,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一条 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努力把学院办成人民满意、政府放心的高等学校。

第三章 学科门类设置

  第十二条 学科门类以工学学科为主,适度发展经管类学科,重点发展能源化工类专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院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学院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学院自主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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