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院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章 督导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遵循政府的督导制度,接受政府督导专员的督导,积极配合督导专员开展工作。
第十一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要认真落实法人财产权,做到产权清晰,责权明确。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过户到学院名下。学院依法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政府资助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五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拟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学院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学院各项财产的增减及财务收支活动,实行会计内部监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财务预决算计划,保证学院资金使用效益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会计核算工作规程、现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