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具有所申报领域的相关资质、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管理能力,企业还需要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长期专门从事农业外事外经外贸业务,具有从事农业国际合作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开展农业国际合作活动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合作计划;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近五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八条 项目优先支持下列工作:
  1. 落实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农业部领导出访后续行动,推动双边和多边机制下开展的农业交流与合作活动;
  2. 促进农产品贸易发展和支持企业对外农业投资促进行动,提高我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维护产业安全,加强农产品进出口预警体系建设,优化我农产品出口结构,推动我优势农业技术、产品、设备“走出去”;
  3. 搭建多双边农业技术及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农业科技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我产业技术升级,引进先进管理理念;
  4. 参与国际农业磋商谈判、国际公约履行、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等活动,并开展相关基础性研究;
  5. 加强国际合作工作基础建设,提高系统工作能力,强化系统队伍建设;
  6. 围绕农业部中心工作或配合国家整体外交确定的其他对外农业交流与合作任务。
  第九条 项目资金原则上在以下范围支出:
  1. 参与项目的中外方专家和技术人员及其他经批准来华人员的国际和国内差旅费、食宿费、保险费、交通费、津贴费、项目用工劳务费;
  2. 项目使用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含种子、种苗、种畜禽)、检测试剂、软件和必要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租赁费、维修费、检验检疫费、运费;
  3. 项目先期调研、规划设计、可行性报告编制等相关费用;
  4.咨询费、委托业务费、讲课费、翻译费、资料费。

第三章 项目征集、审批和下达

  第十条 项目应在农业国际合作有关规划的基础上,每年征集一次,外经中心牵头组织起草项目申报指南,经国际合作司审核后报财务司。项目申报时间及要求以财务司印发的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含中央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上年度执行进展、任务计划、项目单位情况人员分工、资金经济分类明细表和申报意见表等)。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申报书,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国际合作司,农业部所属单位和科研教学单位、全国性协会直接报送国际合作司,并抄送外经中心。项目申报书均需通过农业对外经济合作网(www.fecc.moa.gov.cn)农业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