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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二)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酒后上岗执法;
  (四)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五)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六)违法扣留车辆、物品或者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分扣留物品;
  (七)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九)无法定依据执法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
  (十)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电子显示屏、公众查阅室等方式公示下列执法信息:
  (一)执法主体,包括机构名称、执法类别、授权依据、执法人员信息(姓名、执法证件号码、照片等);
  (二)执法依据,包括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主要条款摘要;
  (三)执法程序,包括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实施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四)执法监督,包括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名称、监督部门、监督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执法监督的措施与适用范围;
  (五)执法结果,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实施结果与查询办法;
  (六)当事人权利,包括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不服行政许可和处罚决定时享有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六公示”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路政执法装备,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种类予以配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一)路政执法人员在公路上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器材,可以选配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
  (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灭火器、防毒面罩、急救箱、牵引绳、卷尺、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等;
  (三)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当按照《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有关执法装备以及便民服务的必要设施和设备。

第三章 行政许可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路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平等对待、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做到不偏私、不歧视,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的项目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照规范的内容格式予以公示并实施。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实施行政许可: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权限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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