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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七)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八)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所在地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文件、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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