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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2007]79号)


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现将2007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录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录取工作

  1、2007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以及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

  2、各招生单位须成立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院)长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管理,确保质量,做到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各种不正之风。

  3、招生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复试办法和复试标准,侧重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基本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查,有关复试办法和工作安排应提前在学校的网站予以公示。

  4、招生单位要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含复试)、工作业绩、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提供的有关报考材料,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查,择优录取。

  5、招生单位须认真做好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切实履行起审查职责,不得录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必要时,招生单位可委托有关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考生须承诺学历、学位证书和考试身份的真实性,一经招生单位或认证部门查证为不属实,即取消学习资格。

  6、为树立品牌,确保质量,如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复试、录取政策和建议分数线,须在2008年1月10日前以文件形式通报有关招生单位并抄送我办。对于严格自律、在建议分数线以上录取的招生单位,排名靠后将不予通报、停招。

  7、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以及高等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录取限额严格按照《关于2007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7〕36号)执行。属于"自定"专业学位招生限额的招生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师资、教学条件等实际培养能力和考生的考试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单位的录取人数和录取标准,不得突破招生计划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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