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基层医疗机构要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和保管,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确保医疗安全;要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侵入性诊疗器械的管理;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四、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医德医风的教育,组织法律法规、合理用药、医院感染、诊疗技能和医患沟通等方面的相关培训,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医疗风险、安全责任意识,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各地要组织开展公众就医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医疗风险,提高群众医疗安全意识和甄别假医、假药和虚假宣传的能力。
五、依法加强执业监管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监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维护基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队伍建设,配齐相关执法和技术人员,原则上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医疗服务监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要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2次以上的现场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2年6月30日,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人员资质、规章制度落实、医疗服务行为等的全面检查,重点是执业行为和医疗安全,要通过自查、互查和抽查等方式,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确保人民群众医疗安全。请各省(区、市)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我部医管司。我部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