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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明等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 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第三章 培训考试与登记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和编写培训教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按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和考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
  (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考评技能;
  (四)其他相关知识。
  取证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第十二条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核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
  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熟练掌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发证主管机关核准,可直接颁发考评员资格证。
  第十三条 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考评员应受聘于考评机构开展考评活动。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应将管辖范围内的考评员登记信息报交通运输部。

第四章 资格证管理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考评员资格证样式(见附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资格证的印制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六条 考评员个人信息变动应及时向发证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考评员基本信息、证书信息和其他电子文档内容。
  第十八条 考评员资格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考评员申请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件);
  (二)继续教育证明;
  (三)所在考评机构出具的工作业绩证明。
  第二十条 考评员应妥善保管考评员资格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转借他人。考评员资格证遗失者,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考评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评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考评工作质量和真实性;
  (二)遵守考评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考评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对考评工作负责;
  (四)对考评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考评机构报告,如对考评机构的认定仍有异议的,可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报告;
  (五)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自觉接受主管机关、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在考评企业时,应当出示考评员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从事考评工作,应认真做好考评记录,保证考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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