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标单位每三年复检一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省级达标机构进行复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达标单位的复检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检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达标单位称号。
(一)应急车辆、装备或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的,应急设备维护不力的;
(二)基础工作不能达到能力建设要求的;
(三)实际在岗人员数不足编制数的70%的;
(四)违反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其他有关规定,屡次指出不改正的。
第十三条 对于达标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取消达标单位称号,并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初审推荐,环境保护部通报表扬,并在安排环境保护应急能力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
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暂行)
类 别
| 序号
| 指标内容
| 分值
|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 说 明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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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环境应急管理机构
| 4
| 没有专门机构或部门的不能参加达标验收。
| 以编制部门批文为准。
| 一票否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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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与人员 (10 分)
| 2
| 人员规模
| 4
| 一级: 达标 4分;未达标按比例扣分。二、三级: 达到标准下限 4分;未达到标准下限的 按比例扣分。
| 机构人员基数以编制部门批文批准人数为准。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的环境应急救援队10 人可核算为相应层级环境应急管理机构1 人(以政府正式文件为准)。
| 机构人数 达到相应 等级标准 下限60% 可申请该 等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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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人员学历
| 1
| 未达标按 比例扣分。
| 以学历、学位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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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培训上岗率
| 1
| 未达标按 比例扣分。
| 以环境应急培训证书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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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经费 (6 分)
| 5
| 人员经费
| 3
| 编制部门批复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人员工资未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能参加达标验收。
| 以相关文件及财务证明为准。
| 一票否决指标
|
| 6
| 环境应急工作保障经费
| 3
| 未纳入财政全额 保障不能参加 达标验收。
| 以相关文件及财务证明为准。
| 一票否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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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作 制度 (30 分)
| 7
| 职能到位
| 8
| 能够行使环境应急管理行政职能,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4 个环节,缺1 项扣2 分。
| 以编制部门批文规定的职责内容为准。
| |
类 别
| 序号
| 指标内容
| 分值
| 考核计分细则要点
| 说 明
| 备 注
|
| |
|
| 根据《突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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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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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了本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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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案。1分◆对部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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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执行预案管理制度
| 5
| 进行了评估、备案。1分◆每年对部门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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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分◆部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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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三年至少修订 一次。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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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导本辖区内重点企业编制了环境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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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案并备案。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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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作 制度 (30 分)
| 9
| 执行信息报告制度
| 5
| 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和突发环境事件月、季、年报,出现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情况的,一次扣1 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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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案例管理 制度
| 2
| ◆制定了相关制度。1分◆制度规定详细明确,制度执行规范。1分
| 以制度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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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专家库管理 制度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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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应急调查 制度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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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培训演练 制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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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物资调用 制度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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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部门联动 机制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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