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检[2007]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制定了《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O O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
二O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及其船舶检验活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及开展船舶检验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验船公司,系指由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并具体从事船舶、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以及海上设施等检验活动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船舶检验活动系指在中国境内: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包括审图检验);
(二)对上述(一)项所述船舶、海上设施实施入级检验(包括审图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