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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对上述(一)项所述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的检验(包括审图检验);
  (四)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五)上述(一)至(四)项以外的与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检验、评估与认证等。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及其管理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区域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辖区内验船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设立的验船公司应当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同一外国船舶检验机构仅可在中国设立一家验船公司。
  第六条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派驻常驻代表,应当按照《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许可。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二章 设立验船公司的条件

  第七条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验船公司应当为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应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设立分支机构的,每一个分支机构还应增加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验船公司业务负责人,验船公司雇佣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中国公民应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资质,雇用的外国公民应符合相应国家主管当局规定的资质;
  (三)有与从事船舶检验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四)有从事检验业务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资料;
  (五)建立并有效运行与从事检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持有船旗国政府法定检验业务的授权文件。
  第八条 验船公司的业务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相应的检验工作经历;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三章 设立验船公司的申请与许可程序

  第九条 设立验船公司的申请与许可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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