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1号 2009年4月2日发布 2009年12月1日实施)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基本要求
4 B2C(Ⅰ)--网上商厦
5 B2C(Ⅱ)--网上商店
6 B2B(Ⅰ)--网上交易市场
7 B2B(Ⅱ)--网上交易
8 C2C--网上个人交易市场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上海市现代商务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裔勇、孟宪煌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要求以及B2C(Ⅰ)--网上商厦、B2C(Ⅱ)--网上商店、B2B(Ⅰ)--网上交易市场、B2B(Ⅱ)--网上交易、C2C--网上个人交易市场等5种主要模式的具体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2.术语和定义
2.1 电子商务E-business
基于互联网技术和网络通信手段进行货物或服务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形态。按照交易主体的不同具体细分为: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消费者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
2.2 B2C(Ⅰ)--网上商厦web mall
提供给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开设网上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
2.3 B2C(Ⅱ)--网上商店web store
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网站、开设网上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平台。
2.4 B2B(Ⅰ)--网上交易市场web trade mark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