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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3.6 必须对交易建立记录和储存系统
  必须对交易建立安全可靠的记录和储存系统,必须保留用户注册信息及登录日志,对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保护交易双方的隐私权,必须建立安全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7 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8 真实交易
  交易完成后必须发生标的和全额标的款的转移,在此之前不得将标的作为买卖标的合约再次转让。

  3.9 应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
  应当对商户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向公众事先提示交易风险。应建立网络欺诈举报机制。建立网络欺诈举报平台,收集网民对电子商务违法犯罪的举报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3.10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

  3.10.1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护个人注册用户的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不能故意或过失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和通讯信息等。

  3.10.2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提供有质量瑕疵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能违约和不可有侵权行为等。

  3.10.3 消费者、买方和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商品和服务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经营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买方和个人需证实损害事实的存在。争议的解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B2C(Ⅰ)--网上商厦

  4.1 由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
  由经营平台的第三方负责对网上商厦的交易进行管理,并不得参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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