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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

  5.2 交易对象是消费者
  交易对象是以自然人为主体的消费者,不排除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消费为目的的购买商品和服务。

  5.3 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B2C(Ⅱ)--网上商店的经营者在网站上提供实物交易和服务,其中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交易功能、结算功能、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

  5.4 实现在线支付
  网站宜具备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清算服务的功能,并应确保在线支付的安全有效。

  5.5 有在有关部门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B2C(Ⅱ)--网上商店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在网站首页下方还应刊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如涉及特殊业务)、真实的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5.6 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B2C(Ⅱ)--网上商店的经营者应该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解决方案,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5.7 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B2C(Ⅱ)--网上商店的经营者必须具备商品合法来源(服务资质)的证明文件,必须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网上商店的经营者必须在网站上明码标价。

  5.8 服务功能齐全
  B2C(Ⅱ)--网上商店的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包括咨询服务、退换货服务、三包服务、赔偿服务等。

6.B2B(Ⅰ)--网上交易市场

  6.1 由第三方负责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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