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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由经营平台的第三方负责对网上交易市场的交易进行管理,并不得参与交易。

  6.2 经营者具备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
  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它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必须进行税务登记。服务对象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

  6.3 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买卖双方都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在网上交易市场上提供实物交易和服务,其中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交易功能、结算功能、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

  6.4 实现在线支付
  网站宜具备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清算服务的功能,并应确保在线支付的安全有效。

  6.5 有在有关部门报备的独立的固定网址
  B2B(Ⅰ)--网上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独立的固定网址,网站必须按照IP地址备案的要求以电子形式报备IP地址信息,并将备案信息刊登在网站首页下方。在网站首页下方还应刊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殊业务许可证(如涉及特殊业务)、真实的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6.6 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B2B(Ⅰ)--网上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市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解决方案,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6.7 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B2B(Ⅰ)--网上交易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核实市场参与方的真实身份,应该监管市场参与方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必须告知市场参与方应该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

  6.8 服务功能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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