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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网站宜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网上交易市场经营者必须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括咨询服务、交易服务、售后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7.B2B(Ⅱ)--网上交易

  7.1 由具备独立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的企业负责经营
  B2B(Ⅱ)--网上交易的经营者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的单位,在互联网上开设交易网站并负责经营和管理。

  7.2 交易对象具有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
  交易对象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其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资格的单位。

  7.3 提供实物(服务)交易
  在网上提供实物(服务)交易,其中包括依法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和广告,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提供登录注册功能、交易功能、结算功能、身份认证功能,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细则等。

  7.4 实现在线支付
  网站宜具备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清算服务的功能,并应确保在线支付的安全有效。

  7.5 具有订单履约的综合支持能力
  B2B(Ⅱ)--网上交易的经营者应该具备为交易双方提供订单保管、查询、跟踪及运输与寄递服务的解决方案,并且在网站上具体说明使用服务的方法、时间、收费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7.6 商品(服务)描述真实详细
  B2B(Ⅱ)--网上交易的经营者必须具备商品合法来源(服务资质)的证明文件,必须确保所提供商品(服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必须在网站上提供合法真实详细的商品(服务)描述,所提供的商品(服务)与描述的内容必须一致。

  7.7 服务功能齐全
  网站宜具备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功能,网上交易(B2B)的经营者应该具备完善与方便的服务功能,包括咨询服务、交易服务、售后服务等,并在网站页面上明显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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