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
三、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Beijing Branch;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北楼1楼02单元、28楼;核准郭奕乾(KWOK, Yick Kin Peter)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广场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广场支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Beijing Oriental Plaza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1办公楼10层4-7室、12层9-10室;核准董晶鑫(Jingxin Dong)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广场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北京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广场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四、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Shanghai Branch;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25楼(除2505A和2508B)、2606-08单元;核准陈晓明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可以承继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获准经营的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
批准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外文名称为:ABN AMRO Bank (China) Co., Ltd. Shanghai Puxi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20号;核准林扬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上海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荷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