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分行改制为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7]351号)
大新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王守业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将中国内地分行改制为由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具体批复如下:
批准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在深圳市筹建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批准大新银行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振业支行改制为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振业支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深圳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以及大新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分行、支行的改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