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筹建建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07]37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请示》(建总报〔2007〕7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和Bank of America Corporation(美国银行)合资设立建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须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建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在筹建工作完成后,按照《办法》等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