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筹建北京等九家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的批复
(银监复[2007]45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你行《关于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的请示》(邮银请字〔2007〕34号)、《关于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的请示》(邮银请字〔2007〕31号)、《关于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的请示》(邮银请字〔2007〕24号)、《关于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的请示》(邮银请字〔2007〕23号)、《关于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的请示》(邮银请字〔2007〕29号)、《关于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的请示》(邮银请字〔2007〕28号)、《关于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的请示》(邮银请字〔2007〕32号)、《关于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的请示》(邮银请字〔2007〕26号)、《关于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的请示》(邮银请字〔2007〕33号)、《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和云南省分行下属二级支行的请示》(邮银请字〔2007〕35号)、《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下属二级支行的请示》(邮银请字〔2007〕36号)和《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下属二级支行的请示》(邮银请字〔2007〕37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天津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山西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江西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河南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四川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云南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陕西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筹建期内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名义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