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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宁波市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宁波市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批复
(国税函[2008]51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关于宁波市出口企业实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请示》(甬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同意你市将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范围由鄞州区扩大到全市。宁波市所有实行“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的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就报关出口货物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税函[2005]10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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