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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第一期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项目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第一期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项目的批复
(银监复[2007]491号)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开展汽车贷款证券化业务的申请》(2007年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汽通用)作为发起机构,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作为受托机构,开办上汽通用第一期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项目,项目总规模不超过20.15亿元人民币。

  二、上汽通用和华宝信托在开办上述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真实有效地设立信托,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并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你公司总体风险管理体系。上汽通用应严格按照规定足额计提资本。华宝信托应在信托设立的相关合同中明确对发起机构监督的具体要求,明确与有关参与机构的职责划分。

  三、上汽通用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证券化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以及交易文件的约定履行贷款服务机构的职责,对证券化资产的管理水平应不低于管理其他同类自有资产的水平。

  四、上汽通用和华宝信托在开办上述业务过程中,应就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基础信息、风险状况、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尽职审查意见、评级方法以及内部信用增级安排等内容及时向投资者进行真实、充分的信息披露,对相关风险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和本息偿付造成的影响进行充分揭示。其中,在发行说明书中应当充分披露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池进行抽样尽职调查的抽样标准、调查程序、方法以及结论,说明抽样调查的方法及结果是否足以揭示资产池的整体状况。同时各方应做好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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