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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中外合资资产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中外合资资产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银监办函[2007]265号)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中外合资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函》(商办资函〔2007〕14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东富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函》(商办资函〔2006〕1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以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为主业的专业机构,并以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减少损失作为主要经营目标。东方公司提出与外方以合资方式分别另设东方保利达合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东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包括东方公司转出的资产包,不仅与东方公司之间存在主业冲突问题,不利于东方公司政策性资产的处置,而且不利于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金融债权利益。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方案尚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我会认为,暂不宜同意东方公司设立持续经营的合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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