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规定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改善接种门诊(点)服务环境,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安排专人负责,足量配置接种工作人员,应用信息化管理提高预防接种管理效率。要积极争取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准确查找和全面掌握接种对象,特别是及时了解流动人口的分布与流向,切实落实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实施新生儿卡介苗和乙肝疫苗首剂预防接种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培训、监测评估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报告等工作,负责对接种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预防接种工作绩效考核。

  三、明确补助标准,保障经费落实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以有利于协调有序推动预防接种工作、有利于持续有效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有利于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人员积极性为出发点,合理测算预防接种补助标准,按照“钱随事走”的原则对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含应急强化免疫)接种任务的单位进行补助,原则上每接种1剂次不低于5元(包括建证、建卡、信息管理、冷链管理、宣传告知、实施接种等),其中采取入户接种形式的农牧区、边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地区要根据实际工作量、工作时间等因素提高接种补助标准。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入户宣传、摸底登记、预约通知等任务的村医或基层干部根据承担任务数量和完成质量给予适当补助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支出范围。接种单位要根据接种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及时性等情况,对接种人员给予适当补助,激励其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积极性。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监测评估、疫苗运送等工作运转经费,按照辖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各地应当继续加大对预防接种工作经费的投入,由中央财政支付疫苗和注射器采购经费后,各省(区、市)原投入采购疫苗和注射器的经费不得减少,用于补助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和冷链设备的更新、维护,尤其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工作支持力度。

  四、强化绩效考核,完善奖惩机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