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会员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经交易中心培训并获由交易中心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交易员才可在交易系统进行货币掉期交易。
第六条 交易员应该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所在会员的责任。
第七条 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货币掉期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签署《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系统
第八条 货币掉期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 9:30-17:30,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
交易时间可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由交易中心报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
第九条 如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交易中心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上述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及时通知会员。
因上述异常情况及交易中心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报价与交易
第十条 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货币掉期的报价和交易。
第十一条 货币掉期交易采用双边询价交易模式。
第十二条 货币掉期交易的货币对为人民币兑美元、港币、日元、欧元和英镑。
第十三条 货币掉期交易的本金交换形式包括:(1)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的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2)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