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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2)A行应于2007年12月14日(第一期人民币利息的付息日)向B行支付第一期人民币利息,该期利息根据2007年9月12日(第一期人民币浮动利率的定价日)的人民币浮动利率计算。
  (3)A行应于2008年3月14日(第二期人民币利息的付息日)向B行支付第二期人民币利息,该期利息根据2007年12月12日(第二期人民币浮动利率的定价日)的人民币浮动利率计算;同时,B行应于2008年3月14日(第一期美元利息的付息日)向A行支付第一期美元利息,该期利息根据2007年9月12日(第一期美元浮动利率的定价日)的美元浮动利率计算。
  …………
  (13)A行应于2010年9月14日向B行支付第十二期人民币利息,该期利息根据2010年6月11日(注:由于2010年6月12日为星期六,因此该期定价日前推一个工作日)的人民币浮动利率计算;同时,B行应于2010年9月14日向A行支付第六期美元利息,该期利息根据2010年3月12日的美元浮动利率计算。
  (14)双方于2010年9月14日(到期日)进行期末本金交换。
  4.6残段(Stub)处理
  (1)付息残段
  交易双方约定的交易期限如果不能由若干个完整的约定付息周期构成,则可以拆分为若干个完整付息周期和一个付息残段,付息残段是交易期限剔除若干个完整付息周期后剩余的不足一个付息周期的期限。
  举例:若交易双方达成的交易期限为35个月,两个币种的付息频率均为3个月付息一次,那么该交易期限就会产生付息残段,即11个完整的付息周期之外还有剩余的2个月,此2个月则为付息残段(35个月-3个月*11=2个月)。
  完整付息周期的利息计算参照前述方式执行。
  付息残段适用前端规则,即,付息残段应置于交易期限的期初处理。付息残段的利率定价日和起息日等仍然遵循前述方式,付息残段的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付息残段的付息日由首次起息日、交易期限和完整付息周期倒算得到。
  (2)计息残段
  交易双方约定的付息周期与利率重置周期不一致时,则可能出现计息残段。即,付息周期如果不能由若干个完整的利率重置周期构成,则可以拆分为若干个完整利率重置周期和一个计息残段,计息残段是付息周期剔除若干个完整利率重置周期后剩余的不足一个利率重置周期的期限。
  计息残段适用后端规则,即,计息残段应置于该付息周期的期末进行利息计算。
  以7天回购定盘利率为例,若交易双方约定的付息周期为季度、利率重置周期为7天,则一个付息周期内的计息利率为:公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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