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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机关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选聘公告

中国保监会机关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选聘公告
(保监公告〔2012〕4号)


  为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大保险行业的社会监督力度,促进保险业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国保监会机关将建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制度。

  中国保监会机关社会监督员将由保险消费者代表、消费者组织代表、法律工作者代表、保险学者代表和媒体记者代表组成,共25名。其中保险消费者代表10名,将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方式产生;其余15名代表将通过商请有关单位推荐产生。现将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保险消费者代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保险或者法律知识,购买过保险产品,熟悉保险消费者有关权益,关心保险行业的发展;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较强的责任感,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具有从事监督工作相应的经验和能力,能投入一定时间和精力从事监督工作;

  (三)非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四)非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

  (五)未受过劳动教养、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

  (六)没有其他不适合担任社会监督员的情形。

  二、监督内容

  (一)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监督;

  (二)保险销售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保险理赔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保险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五)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保险纠纷调解工作进行监督;

  (七)对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其他情况进行监督。

  三、监督方式

  社会监督员不具有行政执法权限,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机关反映监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四、聘任期限

  社会监督员每届任期两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连聘连任,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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