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推进农村担保方式创新问题
为切实落实2008年中发1号文件精神,银监会在今年开展了“支农服务创新年”活动,重点围绕解决“贷款难”问题,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抵押担保机制,创新服务手段,积极提供有利于支持“三农”生产发展的各类金融服务。今年以来,农村金融机构在探索抵押担保方式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全国绝大部分省份都推行了银行、保险公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在内的共同体担保模式,辽宁、江西等省的林权抵押试点推进顺利,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开发了存货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动产浮动质押贷款等多种新的抵质押贷款品种,山东全省以及浙江、宁夏等省(区)部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还探索开展了农村土地使用权质押贷款业务。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业务创新,人民银行、银监会2008年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决定从2008年下半年起,在中部6省和东北3省各选择2-3个县进行农村金融产品创新试点。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鼓励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引导建立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各种方式,加大农村融资担保服务。目前,试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六、关于制定符合农村信贷业务特点的监管制度问题
根据农村金融机构管理体制、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的差异,银监会不断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创新,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有效性,实施分类监管,对不同类机构、不同业务产品执行不同的监管要求,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特别是对主要面向农业生产发放的贷款,在不良贷款考核方面设置迅速核呆和适度宽松的监管要求。针对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数量多、区域分散的特点,着力健全非现场监管数据采集、监测、分析体系,提高非现场监管信息化水平,提升监管能力。目前,以非现场监管为主体,现场检查为辅助的,适应农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初步形成。着力改进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业务准入监管制度,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适当下放监管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对各类适应农民需要,风险可控的业务产品,主要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鼓励和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支农业务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