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改制筹建为正信银行有限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8]358号)
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总经理刘向东先生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有关规定,批准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改制方案为过渡性改制安排:批准你公司改制筹建为正信银行有限公司;该银行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该银行的股权结构为:泰国泰京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持有该银行50%的股权,泰国京都银行大众有限公司持有该银行1%的股权,卜蜂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该银行49%的股权。卜蜂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在3年内应将其所持该银行49%的股权转让给符合法规规定的合格股东,其中卜蜂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应在该银行设立一年内将所持股权降低至25%以下,在该银行设立二年内将所持股权降低至5%以下,在该银行设立三年内将剩余股权全部转出。泰国泰京银行大众有限公司和泰国京都银行大众有限公司若转让其所持该银行股权,应当转让给符合法规规定的合格股东。该银行的业务范围维持正大国际财务有限公司现有业务范围不变,即从事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在该银行股权结构完全符合法规规定前,我会不批准其增设机构。在卜蜂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该银行股权降至25%以下后,我会对该银行从事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将予以考虑。你公司改制筹建期为六个月,在改制筹建期内,你公司应当接受上海银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按照以上监管要求及法规规定修改相关申请资料并开展改制筹建工作。改制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照法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改制后银行的开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