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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总结评估2008年新会计准则实施情况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总结评估2008年新会计准则实施情况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5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要求,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从2007年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非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从2008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为全面掌握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2008年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有关情况,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2008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统一部署,认真执行新会计准则。要充分认识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新会计准则执行工作,将执行新会计准则与完善各项业务流程、改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强化风险识别和管理措施、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等有机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确保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的会计信息质量明显提高。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总结和分析评估执行新会计准则有关情况,形成专门报告(评估要点见附件),报送监管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报告报送监管部门。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各银监局监管的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各银监局财务会计处,各银监局要对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形成书面分析评估报告后于2009年5月31日前连同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一并报送银监会财务会计部。

  三、各银监局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要加强对新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管,认真开展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的总结评估和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和及时处理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指导和督促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各项工作,确保新会计准则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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