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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通知

  前款具体时限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应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医疗机构评审申请书》,并报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在受理申请后,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受理从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条 《受理通知书》中应明确规定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应指定下设的相应专业委员会(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与被评审医疗机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医疗机构也有权要求其回避。评审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周期性评审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为依据,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对医疗机构的现场检查考核。
  现场检查考核采取听取汇报、与管理人员讨论、现场考察、病案与文件检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接待病人及群众来访、技术项目评估等方式。
  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做假。如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做假行为的应取消本次评审资格。
  在评审中发现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应对评审结论实行单项否决。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组)可下设若干检查组,每项指标的评分由相应检查组成员商定,并报专业委员会(组)审定。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审工作报告。
  评审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符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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