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通知

  (三)《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各项指标的得分;
  (四)被评审机构的总分;
  (五)被评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六)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专业委员会(组)主任签字。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由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讨论并签署意见,呈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专业委员会(组)对某些项目进行重新审议或评审。
  具体程序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委员会存档,保存期至少四年。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评审结论,并书面通知评审委员会、有关的卫生行政部门和被评审的医疗机构,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报送上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被评审的医疗机构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审结论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评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和充分的理由。
  受理复核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适当的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实施。复核评审结论由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复核评审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在评审中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根据《医疗机构评审标准》评审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在改正期限后进行重新评审。
  第三十四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如发现原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结论。
  第三十五条 省级评审委员会根据三级甲等医院的申请,负责向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推荐具有国家先进水平的三级甲等医院参加三级特等医院的评审,并同时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