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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地方协会与专业分会对在团体会员或联系会员单位评估执业或工作的个人会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登记手续;调入新团体单位评估执业或工作的,由新团体单位负责办理变更登记;离开团体单位暂不执业的,由原所在团体单位或本人向当地协会组织申明暂不执业,但其会员关系仍留在原登记的协会组织;尚未在一个团体单位评估执业或工作的,本人在当地协会组织办理手续。以上个人会员由地方协会或专业分会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
  (四)地方协会与专业分会负责向所登记的团体会员、联系会员与个人会员传达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分发书刊资料,组织专业培训、学术经验交流活动,收缴会费,办理变更登记以及代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进行年检等项工作。其中发生变更登记事项需及时报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五)地方协会与专业分会对会员违反章程、有关政策法规以及不遵守职业道德的行为,有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如实反映情况并提出处分意见的权利。
  第四条 团体会员、联系会员与个人会员必须参加本协会的一个组织或直接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会员登记表),接受其日常监督与管理。其中,直接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填写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会员收存;参加地方协会或专业分会的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办理登记的组织存档,一份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一份交会员收存。
  第五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个人会员,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第六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违反本协会章程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及有关法规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由常务理事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会员资格等处分。
  会员累计两年拖欠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其中对个人会员收缴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对团体会员取消其资产评估资格。
  第七条 会员会费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联系)会员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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