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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1日)废止

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5〕8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我局制定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遵照执行。
  现将执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局要积极宣传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动植物检疫的重要意义,争取船方(或
其代理)、港监及其他检查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中增加“动植检签注”一项。对船舶出口岸“动植检签注”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2.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或船方(或其代理)的要求,到锚地实施检疫。
  3.对已明确出口岸不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船舶,可在办理
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4.为保证船舶检疫的工作需要,应配备必要的检疫人员和通讯、交通工具。
  5.进出境船舶,经检疫合格的,应船方或其代理人的要求,可出具《运输工具
检疫证书》,并统一评语(见附件5)。
  附件: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
;2、3、4、5.(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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