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梯生产企业与被委托代理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生产企业发给《委托代理书》;
(4)电梯生产企业将本企业“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办法”、“质量验收制度”、《安装、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委托代理管理办法”以及被委托代理企业的有关情况、《委托代理书》一并报电梯生产企业和被委托代理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从事委托代理电梯经营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电梯生产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代理企业安装、维修本企业电梯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被委托代理企业完全能维护本企业产品信誉。
第七条 电梯销售
1.电梯产品进入市场实行招标投标制。各电梯使用单位如需电梯,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用电梯;且必须与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的企业签订电梯销售、安装、维修合同。
2.电梯生产企业及被委托代理企业一定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严格、认真履行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
第八条 电梯安装
1.电梯安装是电梯生产全过程的重要环节,安装现场即是电梯的“总装车间”。电梯生产企业要保证电梯安装、调试质量。电梯生产企业跨地区安装本企业的电梯时,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如委托其他企业安装,被委托企业应取得电梯生产企业《委托代理书》,方可安装该电梯生产企业的电梯。被委托代理企业无权对电梯安装进行再委托或转包。
2.在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企业必须保证电梯安装质量,确保电梯安装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3.电梯安装后,由负责电梯安装的企业进行质量自检,合格后,出具电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交电梯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GB10060—93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全国统一的《电梯准用证》,交付使用。其他部门不再重复检验发证。未取得《电梯准用证》的电梯不准使用。
电梯产品的质量争议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电梯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交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技术监督局仲裁。
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在出具电梯产品检测报告时,必须经企业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专业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本企业质量检查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