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厂区路面应铺设水泥或沥青,并保持平整不积水,空地应绿化。
3.4 厂区内不得有产生有害(毒)气体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地和设施。
3.5 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加工无关的动物,定期灭鼠除虫。
3.6 厂区卫生间应有冲水、洗手、防虫、防蝇设施。
3.7 厂区的排水系统畅通,厂区地面不得有积水,不得有废弃物堆积。
3.8 锅炉房、贮煤场所、污水及污物处理设施应与屠宰、分割及肉制品车间相隔一定的距离,并位于主风向的下风处。
3.9 厂区应分设人员进出、成品出厂与畜禽进厂、废弃物出厂的厂门,畜禽进厂门应设有与门同宽,长3m,深10--15cm的车轮消毒池。
3.10 厂区设有运输畜禽车辆和工具的清洗、消毒设施。
3.11 污水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4 车间及设备设施卫生
4.1 地面及排水
4.1.1 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防滑、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排水坡度为2--2.5%。
4.1.2 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的装置。
4.1.3 排水沟为明沟或加盖,沟底角应呈弧形(曲率半径应在3cm以上)。
4.1.4 排水管应有防鼠及防止臭味溢出的水封装置。
4.2 墙壁、门窗及天花板
4.2.1 墙壁和天花板应使用无毒、防水、防霉、不脱落、耐腐蚀、易于清洗的白色或浅色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呈弧形(曲率半径应在3cm以上)。
4.2.2 车间非封闭的窗户应装设纱窗。
4.2.3 内窗台与墙面呈45度夹角。
4.2.4 车间门窗应当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
4.2.5 屠宰、分割车间应设与门同宽的鞋底消毒池或鞋底消毒用的垫。
4.3 通风及照明设施
4.3.1 车间应设有通风设施。
4.3.2 肉制品蒸煮、油炸、烟薰、烘烤设施的上方应设与之相适应的排油烟和通风装置。
4.3.3 排气口应设防蝇虫、防尘装置。
4.3.4 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检验台的照度应保持540Lux以上,加工操作台应保持200Lux以上。
4.3.5 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4.4 供水设施
4.4.1 水量充足,加工用水(冰)必须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水质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
4.4.2 储水设施应采用无毒、不致污染水质的材料制成,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